功能
执行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1966年《护照法》(第150号法令)、1963年《移民条例》和2007年《反贩运人口和反偷运移民法》(第670号法令)。执行行动和逮捕/营救、进行调查、检控、管理拘留及驱逐/遣返被拘留者。
您什么时候需要与马来西亚移民执法部门打交道
在下列情况下,你可与马来西亚移民执法科联络:
你是一个非马来西亚人,并且:
在马来西亚停留的时间超过批准的期限;
超过批准期限在马来西亚停留
在马来西亚逗留超过允许的期限违反了1959/63年移民法第15(1)(c)条文,是该法令第15(4)条文下的违法行为。
1. 需求清单
与马来西亚移民执法科打交道时,请携带下列文件的正本及副本:
i.护照/旅行证件(所有页面完好无损);
2。警方报告(如护照遗失);
3。任何逾期居留的证据;
iv.机票/巴士/船票(7天内出发)
2. 对雇主的额外要求
i. 雇主必须陪同雇员出席;
2。求职信(公司);
3。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
iv.身份证(本人卡/黄卡/员工卡);
v. BPA / VPP / BPP / MIDA的备忘参考(如适用)
注意:
马来西亚移民局外籍劳工处
马来西亚入境事务处就业准证科
马来西亚移民局签证、准证及许可证科
MIDA-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3. 犯罪
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第15 (1)(c)条。
在通行证/许可证过期或被撤销后居住在马来西亚。
4. 惩罚
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第15(4)条文规定不少于1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复合
复合处罚是对该罪行的另一种惩罚。它是根据《2003年移民条例(复合犯罪)》根据《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第54条赋予的权力制定的。
没有在马来西亚逗留的有效通行证/许可证;
在马来西亚遗失护照/旅行证件;
违反了准证/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在马来西亚移民局局长吊销准证或许可证后仍留在马来西亚;
管有任何虚假或涂改的入境许可证、通行证或证书,或参与制作、伪造或更改签注或文件;
正在进行违反签发通行证或许可证条件的活动;
被马来西亚移民局认定为禁止移民者;
参与贩卖人口和偷运移民
作为监护人/雇主参与在处所内雇用/窝藏非法入境者;
有一个在马来西亚出生的孩子,但没有有效的马来西亚通行证或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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