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马来西亚移民局)
-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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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执行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1966年《护照法》(第150号法令)、1963年《移民条例》和2007年《反贩运人口和反偷运移民法》(第670号法令)。执行行动和逮捕/营救、进行调查、检控、管理拘留及驱逐/遣返被拘留者。
您什么时候需要与马来西亚移民执法部门打交道
在下列情况下,你可与马来西亚移民执法科联络:
你是一个非马来西亚人,并且:
在马来西亚停留的时间超过批准的期限;
超过批准期限在马来西亚停留
在马来西亚逗留超过允许的期限违反了1959/63年移民法第15(1)(c)条文,是该法令第15(4)条文下的违法行为。
1. 需求清单
与马来西亚移民执法科打交道时,请携带下列文件的正本及副本:
i.护照/旅行证件(所有页面完好无损);
2。警方报告(如护照遗失);
3。任何逾期居留的证据;
iv.机票/巴士/船票(7天内出发)
2. 对雇主的额外要求
i. 雇主必须陪同雇员出席;
2。求职信(公司);
3。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
iv.身份证(本人卡/黄卡/员工卡);
v. BPA / VPP / BPP / MIDA的备忘参考(如适用)
注意:
马来西亚移民局外籍劳工处
马来西亚入境事务处就业准证科
马来西亚移民局签证、准证及许可证科
MIDA-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3. 犯罪
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第15 (1)(c)条。
在通行证/许可证过期或被撤销后居住在马来西亚。
4. 惩罚
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第15(4)条文规定不少于1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复合
复合处罚是对该罪行的另一种惩罚。它是根据《2003年移民条例(复合犯罪)》根据《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第54条赋予的权力制定的。
没有在马来西亚逗留的有效通行证/许可证;
您没有有效的在马来西亚停留的通行证或许可
根据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第6(3)条,没有有效通行证或许可证在马来西亚居住和逗留是违法行为。这违反了该法第6(1)(c)条。
采取的必要步骤:
i. 立即向马来西亚入境事务处执法科自首;
2。不要使用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服务;
3。在调查和记录移民官的陈述时给予充分合作。
犯罪 : 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第6(3)条。居住在马来西亚(非马来西亚公民)没有有效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是刑事犯罪
惩罚 : 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并可处以不超过6次的鞭打。
在马来西亚遗失护照/旅行证件;
在马来西亚遗失护照/旅行证件
1. 采取的必要步骤:
立即向马来西亚入境事务处执法科自首;
按清单携带物品
不要使用未经授权的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服务;
在调查和记录移民官的陈述时给予充分合作。
2. 需求清单
与马来西亚移民执法科打交道时,请携带下列文件的正本及副本:
护照号码/遗失护照/旅行证件副本;
新护照/旅行证件;
警方报告;
飞机/巴士/船票(7天内出发)
3. 附加要求:
入境证明(通行证/船票/旅客名单);
大使馆证明;
过去/以前的文件副本(如有);
BPA/BPP/VPP/MIDA的参考备忘录(如适用)。
4. 付款:
特别通行证。支付RM100后可以重新签发吗
备注:BPA - 外籍劳工处,马来西亚移民局-就业准证处,马来西亚移民局-签证,准证和许可处,马来西亚移民局-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违反了准证/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在马来西亚移民局局长吊销准证或许可证后仍留在马来西亚;
被马来西亚移民局局长吊销通行证或许可证后仍在马来西亚
可以采取的行动有:
1. 立即向马来西亚入境事务处执法科自首;
2. 不使用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服务;在调查和记录移民官的陈述时给予充分合作。
犯罪:
1959/63年移民法(法令155)第9条规定:在马来西亚移民局局长吊销通行证或许可证后进入马来西亚并留在马来西亚。
惩罚:
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管有任何虚假或涂改的入境许可证、通行证或证书,或参与制作、伪造或更改签注或文件;
持有任何入境许可证、通行证或证明该文件是虚假或涂改的,或参与制作、伪造或涂改背书或文件的
使用或未经合法授权持有的任何入境许可、通行证、国内旅行证件或证件是虚假的、经非法修改的或伪造的
不寻常的,或在任何此类批注中签发的其他此类文件被伪造或篡改,违反了1959/63年移民法第56 (1)(l)条(第155条)和1966年护照法第12 (1)(a)条(第150条)。
惩罚
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第56 (1)(aa)条。
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1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
或者
1966年《护照法》(第150号法)
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正在进行违反签发通行证或许可证条件的活动;
1963年《移民条例》第39(b)条。
犯罪:
违反通行证、许可证或边防通行证条件的
惩罚:
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1,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被马来西亚移民局认定为禁止移民者;
禁止移民
被禁止的移民是指局长认为
是否属于第(3)款所界定的任何被禁止阶层的成员,而不是公民受根据第55条获批的豁免规限
属于第(3)(o)段规定的禁止类别的禁止移民不得进入马来西亚,或在进入马来西亚后成为此类禁止类别成员的禁止移民不得留在马来西亚;其他被禁止的移民不得进入马来西亚,除非他持有根据本法制定的具体规定发给被禁止移民的有效通行证。
3. 以下人士被列为禁止移民:
任何人不能证明他有能力养活自己和受养人(如有的话),或他有明确的工作等着他,或他很可能成为乞丐或成为公众的负担;
患有精神障碍或精神缺陷,或患有使其在马来西亚对社会构成危险的传染病的任何人;
在移民局要求体检后拒绝接受体检的人
任何人在任何国家或州因任何罪行而被定罪,并被判处任何刑期的监禁,而没获得自由赦免,并且由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被总干事视为不受欢迎的移民;
任何妓女或以卖淫为生或接受卖淫收益的人,或在进入马来西亚之前以卖淫为生或接受卖淫收益的人
任何为卖淫或其他不道德目的而拉扯或试图将妓女、妇女或女孩带入马来西亚的人;
流浪汉:流浪汉或习惯性乞丐;
根据本法或当时执行的任何成文法,非法进入马来西亚的任何人;
任何相信或主张以武力或暴力推翻马来西亚任何政府、构成法律或权威的人,或不相信或反对现有政府的人,或主张暗杀公职人员的人,或主张或教导非法破坏财产的人;
任何人是任何组织的成员或隶属于任何组织,该组织娱乐或教导不相信或反对现有政府,或倡导或教导需要非法袭击或杀害任何官员,具体或一般,或马来西亚任何政府或任何现有政府
由于从任何来源、任何政府、通过官方或外交渠道获得可靠的不利信息,被部长视为不受欢迎的移民;
任何因遣返理由被任何国家或州政府驱逐出境的人,由于与此有关的情况,总干事认为是不受欢迎的移民;
按照成文法规定应当持有有效旅行证件,而不持有有效旅行证件或者持有伪造证件的;
被禁止移民的家属和受养人;
已被命令取消任何通行证或许可证的某一类成员。
4. 声称自己不是寻求进入马来西亚的被禁止移民的人的举证责任应由此人承担
5. 除根据第55条授予的豁免外,任何被禁止的移民进入马来西亚,除非按照合法发给他的有效通行证,否则将违反本法。
6.除第(3)(o)款规定的被禁止移民外,任何持有根据本法发给他的许可证的人,在抵达马来西亚后,因其是被禁止的移民而被拒绝入境,可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向部长提出上诉,部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尽管有第24及26条的规定,任何人如不服上述拒绝而提出上诉,则须获准下船,并须被扣留在入境站内,直至其上诉获裁定为止,除非该人凭署长根据担保理由或署长认为合适的其他理由而酌情签发的准证获释。
在某些情况下,东马来西亚州的人提出的上诉见第11段。《1963年移民(过渡性条文)令》(F.L.N. 226/63)第6(1)(a)条(5)及(6)款。
参与贩卖人口和偷运移民
1. 人口贩卖
Human trafficking refers to any act that involves the acquisition or the retention of employment or service of a person through coercion, and includes the act of recruiting, transporting, transferring, protecting, providing or accepting a person for the purpose of exploitation.
Exploitation refers to any form of sexual exploitation, forced work or services, slavery, practices similar to slavery, or any activity that contravenes the law or human organ transplants (Section 2 of the Anti-Trafficking in Persons and Anti-Smuggling of Migrants Act 2007)
2. Smuggling of Migrants
Smuggling of migrants means arranging, facilitating or planning,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ny unauthorised entry into or through a country, or an unauthorised exit of those who are not citizens or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at country. It also means either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entry or exit process of that person is not valid. It is the recruiting, transporting, transferring, concealing, harbouring or providing any assistance or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 of performing the acts referred to above. (Section 2 of the Anti-Trafficking in Persons and Anti-Smuggling of Migrants Act 2007)
3. ENFORCEMENT AGENCY
Royal Malaysia Police
Tel. No.: 603 – 2115 9999
Immigration Department Malaysia -
Tel. No.: 603 – 8880 1298
Tel. No.: 603 – 8880 1555 / 1556
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
Tel. No.: 603 – 8882 2101
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
Tel. No.: 603 – 8943 4001
作为监护人/雇主参与在处所内雇用/窝藏非法入境者;
1959/63年移民法第55B条
雇用非公民或持《入境许可证》而未持有效通行证的人员的行为。
惩罚:
对每名受雇的非法入境者处以不少于10,000令吉但不超过5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任何人同时雇用5名以上非法入境者,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和6次以下鞭刑。
1959/63年移民法第56 (1)(d)条
任何人不得故意窝藏他所知道的或有合理理由认为违反1959/63年《移民法》的任何人。
惩罚
窝藏非法入境者,可处1万令吉以上5万令吉以下罚款。同时窝藏5名以上非法入境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6次以下鞭刑。
1959/63年移民法第55E条
任何允许非法入境者进入或逗留在其作为主管或经理有直接利益和控制的处所的人(占用人)。
惩罚
对每名非法入境者处以不少于5,000令吉但不超过3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第二次违例,罚款不少于1万令吉但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有一个在马来西亚出生的孩子,但没有有效的马来西亚通行证或居留许可。
所有居住在马来西亚的外国人,包括儿童,必须持有合法发给他的有效通行证或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违反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第6(3)条,则该人属于同一法案第8 (3)(h)节规定的非法移民,并面临法律行动和被驱逐出马来西亚的风险。
如果你的孩子属于这一类,你必须做的事情是:
1. 立即向马来西亚移民局执法处报告;
2. 不要使用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服务;
3. 请携带下列物品(正本及副本):
出生证明(SPC);
护照/旅行证件新生儿童;
警方报告(遗失护照的案件);
离开马来西亚的机票/巴士/渡轮(7天内出发)。
4. 在调查期间提供合作,并记录入境事务人员所作的陈述。
1959/63年移民法第6 (1)(c)条
居住在马来西亚没有有效的通行证/许可证。
惩罚
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第6(3)条。
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而有之,并可处以不超过6次的鞭刑。
复合
复合是对犯罪的另一种惩罚。它是根据《2003年移民条例(复合犯罪)》根据《1959/63年移民法》(第155号法令)第54条赋予的权力制定的。
[其他受复合.......规管的罪行]
对家长的额外要求:
1. 父母带着孩子出席;
2. 护照/旅行证件的母亲或父亲;
3. 父母的结婚证;
4. 大使馆出具的公民身份证明;
5. BPA/BPP/VPP/MIDA参考备忘录(如适用)
备注:
BPA-马来西亚移民局外籍劳工处, BPP马来西亚移民局就业准证科
VPP - 马来西亚移民局签证、通行证和许可处
MIDA-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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