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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vs分公司vs代表处
下表为有意在马来西亚开展新业务的外国公司/外籍人士比较了3种常见的注册选项,税务与合规要求取决于您选择设立的实体类型。
作为公司成立专家,我们的目标是帮助进军马来西亚的公司所有者作出最好的选择,请随时通过电邮info@gmc2u.com或电话+603 7890 6663与我们联系。
外国公司注册类型 | 子公司 | 分公司 | 代表处(RO) |
---|---|---|---|
实体名称 | 不需与母公司相同 | 必须与母公司相同 | 必须与母公司相同 |
允许进行的活动 | 可进行所有商业活动* | 必须与母公司相同 | 只能进行市场调查或协调活动 |
适合对象 | 希望在马来西亚拓展业务的本地或外国公司 | 希望在马来西亚短期拓展业务的外国公司 | 希望在马来西亚设立临时媒介以进行调查和作为联络处,不会进行实际商业交易的外国公司 |
所有权 | 可以100%由外国*或本地人拥有 | 100%由总公司拥有 | 无所有权 |
单独法人实体 | 有 | 无 | 无 |
成员人数上限 | 最多50人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最低成立要求 | – 最少一名股东,或由一个法人团体(100%本地或100%外资*)单独拥有 | ||
一名本地董事,该名人士不一定是马来西亚人,但必须持有有效的工作准证,并在大马境内拥有主要住址 | 一名本地董事,该名人士不一定是马来西亚人,但必须持有有效的工作准证,并在大马境内拥有主要住址 | 该名人士不一定需要是马来西亚人,也无须持有有效的工作准证 | |
已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注册的执业公司/合格秘书、公共会计师或律师,可就注册文件和其他要求提供协助 | |||
至少有一名马来西亚居民担任代理 | – 建议营运支出须为每年至少30万令吉 | ||
资金来源应为马来西亚境外地区 | |||
有限责任 | 有 | 无,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 无,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
账目审计 | 有 | 有 | 无 |
提交账目给SSM和LHDN | 有 | 有 | 无 |
常年申报 | 须提交子公司的审计报告 | 须提交分公司与母公司的审计报告 | 不适用 |
税务处理 | – 作为马来西亚居民实体缴税,可享有本地税收优惠 | ||
在马来西亚产生的利润(依税收目的调整)税率为25%。中小型企业的首50万令吉应课税收入征税20% | |||
根据所进行的活动类型,符合资格者可享有税收优惠 | – 作为非居民实体缴税,不能享有本地税收优惠 | ||
归属于分公司的利润(需进行税收调整)税率为25% | |||
分公司在马来西亚收取的服务费将征收10% + 3%的预扣税 | |||
通常不能享有税收优惠 | 不适用 | ||
主管委任 | 须委任至少一名本地居民担任董事 | 须委任至少一名本地居民担任代理 | 不适用 |
员工聘雇 | 聘请本地或外籍员工均无限制 | 聘请本地或外籍员工均无限制 | – 将获分派外籍员工,人数视代表处的功能及所进行的活动而定。外籍员工只能担任管理和技术职位
– 所分派的外籍员工须被申请公司或其子公司/集团雇用 |
随着马来西亚股权政策自由化,除了水源、电信、港口、能源等与国家利益有关的战略行业,外国投资者通常可以在大部分行业100%持股。每个行业都有相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具体法规,这些法规包括可能限制公司的外国股权比率、更高的实缴资本要求,以及在开始营运前须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即特别批准、营业执照、许可证或注册)。)
马来西亚分公司在缴税时被视为非居民公司,不能像初创公司或居民公司般享有税收优惠,加上在马来西亚收取的服务费将征收10% + 3%的预扣税,因此大部分外国公司会选择设立子公司而非分公司。
代表处适用于希望在马来西亚收集投资机会相关资料的外国公司(特别是制造业与服务业),加强双边贸易关系,促进大马商品与服务的出口,以及进行研发工作(R&D)。代表处不能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只能代表总公司/负责人扮演指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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