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批准的背景
1959/63 移民法(第 155 号法)第 66 条限制公民进入东马的权利。公民必须持有护照或许可证才能进入和居住东马来西亚(沙巴/砂拉越)。
此豁免确认书是贴在申请人的旅行证件(DPT)或国际马来西亚护照(PMA)上的印章,可豁免持有人获得在沙巴生活或工作的通行证或执照。
此豁免的确认仅由沙巴移民局签发。
如果无法获得该异常的确认,将会导致以下问题:
如果社交访问准证 (IMM.114) 已过期,则不允许离境。
在离开沙巴之前,您需要从签证、护照和许可证部门获取出境许可备忘录(如果社交访问准证 (IMM.114) 已过期)。
它影响申请沙巴永久居留证,因为主要条件是需要沙巴长期居留证作为证明。
违反 1959/63 移民法。
1959/63 年《移民法》第 66(1)(d) 条
情况
来自马来西亚半岛/砂拉越的公务员将被认可在沙巴任何联邦部门任职。
如果证书持有者不再在沙巴联邦部门工作,证书持有者或其雇主必须前往沙巴任何最近的移民办公室取消此验证。
所需文件清单
申请人的旅行证件(DPT 或 PMA)
申请人的身份证
沙巴交换信/服务安置
1959/63 年移民法第 66(2) 条
奖励条件
此认可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砂拉越公务员的家属,即在沙巴共同生活的 18 岁以下的妻子/子女。
如果持有人不再与在沙巴联邦部门任职的丈夫/父亲住在一起,持有人或其家人必须前往沙巴任何最近的移民局取消此验证。
所需文件清单
妻子/孩子的旅行证件(DPT 或 PMA)
MyKad 妻子/18 岁以下子女
结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18岁以下儿童的出生证明
付款率
获得此豁免的认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处理时间
获得此豁免确认的处理时间为 10 分钟内(如果所需文件完整)。此处理时间不包括旅行证件申请处理时间 (DPT/PMA)。
效力
本豁免确认书的有效期按照持有人旅行证件的有效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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