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予豁免批准的背景
1959/63 年移民法第 66 条(第 155 号法案)限制公民进入东马来西亚州的权利。公民必须持有通行证或许可证才能进入和居住在东马来西亚州(沙巴/砂拉越)。
此豁免背书是加盖在申请人旅行证件(限制性旅行证件 (DPT) 或国际马来西亚护照 (PMA))上的一种印章,持有人可凭此免于获得在沙巴州居住或工作的通行证或许可证。
此豁免背书仅由沙巴州移民局签发。
若未能取得此项豁免的背书,将会导致以下问题:
如果社交访问通行证(IMM.114)已过期,则不允许离开。
离开沙巴州之前,需要到签证、通行证和许可证部门获取出境检查备忘录(如果社交访问通行证(IMM.114)已过期)。
影响沙巴州永久居留证的申请,因为主要条件是需要有沙巴州的长期居留证作为证明。
违反 1959/63 年移民法。
1959/63 年移民法第 66(1)(d) 条
状况
来自马来西亚半岛/砂拉越的公务员将获得认可,可以在沙巴的任何联邦部门任职。
若持证人不再在沙巴州联邦部门任职,则持证人或其雇主必须前往沙巴州任何一间最近的移民局取消此背书。
所需文件清单
申请人的旅行证件(DPT 或 PMA)
申请人的 MyKad
沙巴州交换信/服务安置
1959/63 年移民法第 66(2) 条
授予条款
此签注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砂拉越公务员的家属,即 18 岁以下的妻子/子女,在沙巴州共同生活。
若持证人不再与在沙巴州联邦部门任职的丈夫/父亲同住,则持证人或其家属必须前往沙巴州任何一家最近的移民局取消此背书。
所需文件清单
旅行证件 (DPT 或 PMA) 妻子 / 子女
MyKad 妻子 / 18岁以下的子女
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18 岁以下儿童的出生证明
付款率
获得此项豁免的认可无需付费
处理时间
获得此豁免签注的处理时间为 10 分钟内(如果所需文件已齐全)。此处理时间不包括旅行证件申请处理时间(DPT / PMA)。
有效性
此豁免签注的有效期按照持证人旅行证件的有效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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